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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甘建设[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建筑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基坑工程(下称基坑工程)的管理,使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工作规范化,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和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基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复杂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第四条 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坑工程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基坑工程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2、管理、监督、指导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和招投标;
  
  3、组织对基坑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抢险和补救工作。
  
  第五条 承担基坑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基坑工程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除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及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资质和持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按资质证书规定的内容承担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施工外,甘肃省设立建筑基坑工程勘察设计专项甲、乙级资质,其资质核定标准参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等级核定。
  
  第七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一般应和主体工程同时发包,但一级基坑工程施工也可以在整体的工程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前单独发包。
  
  第二章 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甲方)负责基坑工程建设的全面协调组织工作。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等,并签订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审批;组织招投标;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基坑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基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与总体施工图设计同时报审,也可在项目初步设计综合审查后总体施工图报批之前单独报审。但未经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得施工。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如有重大修改,或工程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致使原审定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实施时,建设单位应将修改设计和修改施工方案报经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准。
  
  第三章 基坑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根据甲方委托书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勘察,并提出设计和施工要求及建议。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参加研究讨论和处理,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第十三条 基坑工程设计,一般情况下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工程地质情况、周围环境要求等因素考虑,对重要而复杂的工程,安全要求特别高的工程,可在初步设计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难度较大、牵涉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设计工作必须由资质较高,能力较强的单位承担。一级基坑工程必须由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三级基坑工程必须由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采用自然放坡不需支护及降水的基坑以及灌注桩等采用人工成孔的,可不进行专门的设计,但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的联系极其密切,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才能搞好基坑建设。勘察和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设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必须附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合格证书?,也可以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软件。
  
  第十七条 基坑工程设计取费应单独计算,视工程复杂程度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必要的科学试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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