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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本市成品油市场发展状况总体良好。但是,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加油站违法经营、违规建设的现象仍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全国第四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就本市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违规建设加油站,采取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停止供油的“三停”措施;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进一步完善加油站布点规划;严格加油站审批制度,调整审批权限;加强对加油站企业的动态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加油站专项整治。 二、具体措施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加油站 1.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以及有加气站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加气站,一律停止经营成品油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对未取得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进行清理,由市计委会同区县计委负责监督检查。 3.对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和存在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4.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和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加油站,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成品油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一律停止向违法经营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对违反者,建议国家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6.对违法经营、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由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理的善后意见。 7.对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而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加油站企业的动态和长效管理 1.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增加市规划局、国税局和市政局为成员单位,以加强综合管理。 2.市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物价、消防、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监管。 3.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的年度审核制度。对批发企业资格,每年审核一次;对零售企业资格,每两年审核一次。对违规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提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按规定渠道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4.税务部门要继续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中石化上海分公司和中石油上海分公司要对所属加油站加强自查、自纠,并加强对成品油的批发销售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要加强合作,加大对特许加油站(加盟店)的管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规范其经营行为。要在对加油站、油库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完善、优化集中配送方案。 6.冶金、城市交通等单位要对所属内部加油站(点)加强管理,严禁其对社会营业。同时,请驻沪部队、武警也按此办理。 (三)加强对加油站布点的规划管理 1.由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区县政府、中石化上海分公司、中石油上海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开展加油站布点规划工作。 2.对加油站设置的同向间距,内环线以内区域按3公里以上控制,内环线以外区域按5公里以上控制,高速公路按10公里以上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