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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资办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办《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市国资办 2002年6月5日)

  
  为适应加入WTO后市场开放和竞争形势的要求,深化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产权代表制度为核心的市属投资类企业管理监督体系,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
  
  在市国资委下设投资类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者职责,负责对市属投资类企业实施统一归口管理,市国资办承担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职责。
  
  (一)管委会主要职责1、管理、监督产权代表或主要经营者。2、审议、决定产权(股权)变动和限额以上资产处置事项。3、审查、批准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方案。4、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审定产权代表的薪酬。5、检查收益上缴和使用情况。6、审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重要规章制度。7、审查、批准市属投资类企业的调整、重组方案。8、其他重要事项。
  
  管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1、产权代表报告的受理、汇总、分送工作。2、管委会决定事项的协调、跟踪和督办工作。3、提交需经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4、管委会会议的组织及文秘工作。5、指导企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6、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试行国有产权代表制度
  
  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参股企业的董事等为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全面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代表出资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按有关规定向管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接受管委会的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产权代表应按规定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向管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事项主要包括:1、限额以上重大投、融资方案。2、为投资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3、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终决算报告。4、企业资本增减方案和利润分配议案。5、企业合并、重组、破产、兼并、终止等重大事项。6、修改、变更公司章程。7、限额以上诉讼案件、捐款、赞助。8、管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调动企业经营层的积极性,促进投资类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投资类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1、根据《青岛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结合投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2、根据《青岛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试行意见》(青企领办字[1999]1号)和《关于扩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范围统一考核指标及相关审计的意见》(青国资委[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在考核监督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资类企业产权代表实行年薪制。
  
  参股企业董事在企业任职时执行所在企业薪酬标准。3、按照《青岛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青岛市企业财务总监暂行规定》、《青岛市审计特派员暂行规定》,向投资类企业派出监督人员。
  
  在建立激励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通过建立经营管理责任制,完善产权代表业绩考核制和离任审计制,加强对产权代表的约束。按照指标明确、体系科学、赏罚分明的要求,对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制订出具体、科学、可行的考核办法。
  
  三、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2003年年底前,市属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改制,其中,原属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彻底转变为企业。管理体制设置要明确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建立有效的决策、管理、监督制衡机制。具体改革工作由市国资办、市体改办负责督办。
  
  市属投资类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需要,选择适当的公司制组织形式,但原则上应积极吸纳其他社会法人或机构的资本,实施股权多元化。同时,要大力拓宽项目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多种运作方式,广泛吸纳外资及其他社会资本,增强自身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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