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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一)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总的要求是,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或其他省市已不再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审批。为此,在去年已精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63%的基础上,对保留的416项今年再压缩20%。
  
  (二)大力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应规范操作,并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公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审批;对在同一个部门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审批事项, 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从2003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选择一个设区市开展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试点。
  
  (三)从严控制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凡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先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四)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在今年内,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制定《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在今年内对全省所有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认真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涉及企业收费目录》,制订颁布《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对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一律视为非法收费,除如数退还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从严控制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检查评比项目和次数实行全年总量控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必须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的,一般每年只能进行一次,其检查方案应报同级政府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检查所需费用自行解决,一律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或摊派。凡是各部门之间能够联合检查的,必须组成联合检查组,减少检查次数。
  
  (七)积极争取国务院批准,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范围。在抓好九江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选择若干城市作为我省第二批申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
  
  三、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八)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采取省、设区市、县三级联动、条块结合的办法,全面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各类事项都要公开,重点是公开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人权,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结果、服务承诺、违法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
  
  (十)完善政务公开的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都应按照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便于操作的原则,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利用新闻媒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现代化手段,真实、完整地公布政务公开的内容,同时积极推行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和决策的透明度。在今年7 月底以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制定《政务公开指南》,并报省政府备案。
  
  (十一)分级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提出建立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方案,设区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加快建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工作,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日制咨询服务。省、设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联系、上下沟通,形成覆盖全省的政务服务网络。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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