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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继续实行领导、部门、强县和大中型企业“四对口”的帮扶责任制。省、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对口帮扶,联系、帮助欠发达县(市、区)或贫困乡村。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选派干部蹲点扶贫,直接帮扶到村。要进一步开展东西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协作和对口支援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帮助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民间交流与合作,特别要注意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推进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七、组织领导 (一)切实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继续坚持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必须把扶贫开发作为政府的中心任务,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扶贫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包乡、包村。省重点扶持范围以外的市、县(市、区)也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当地农村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切实加强贫困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扎实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贫困地区的广大基层干部要坚持党的宗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三)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把扶贫开发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的规划,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总体要求,把扶贫开发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具体措施落实到贫困乡村。 (四)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全面、系统、动态地反映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的变化,以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五)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各级要充实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本规划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