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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全面推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实行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双层人事制度,逐步使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比例达到2:1;实行职务工资、课题工资和特聘补助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优秀的人才能进得来,骨干人员能留得住,分流人员能出得去。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执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其活工资在工资构成的比例可达40%。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五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暂按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其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属于科研单位,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凭所签技术合同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手续。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科研技术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即用于研究开发用房及其附属设备的构建、扩建、修缮和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的购置及其修缮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的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审核办法确定后、其资助支出可以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十八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自觉接受省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编制部门和税务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每年3月31日前要向主管部门(单位)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每2年评估一次,每4年筛选一次。 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按《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的考核和管理试行办法》(粤科政字[2002]7号)进行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申请认定和接受评估考核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取消其资格,其评估考核结果一律视为不及格,并追回已免缴的税额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