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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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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设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
  
  (十一)各设区市应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省建设、财政等部门将于11月15日前对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预防和坚决制止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做到工作不断、管理不乱。
  
  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立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能超过两家。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十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设区市中心支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
  
  四、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个人贷款力度
  
  (十五)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归集率。管理中心应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十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贷款费用,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需要贷款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
  
  (十七)建立自上而下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省建设厅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负有对11个设区市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在省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国家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的指导下,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据管理职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费用预决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批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十九)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及时解决和协调住房公积金工作中的问题,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编制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落实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审议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日常工作协调和议决事项的督办,由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承担。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任联络员,协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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