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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二)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设区市应当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参与下进行工作。设区市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建设厅备案后实施。在机构调整中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妥善安置好现有人员,确保资产安全,维护稳定大局。
  
  (二十三)在改革体制和调整机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
  
  (二十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条例》发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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