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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设区市应当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参与下进行工作。设区市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建设厅备案后实施。在机构调整中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妥善安置好现有人员,确保资产安全,维护稳定大局。 (二十三)在改革体制和调整机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 (二十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条例》发布前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