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培育小巨人企业。每年在全省选择百户产品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容量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形成“产销过亿元,利税上千万”的小巨人企业。列入“小巨人”计划的企业,可优先安排新征用地,国家可以土地使用权和出让金入股;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可优先给予贷款担保;列入省级“小巨人”计划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五)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区域集聚规模发展计划。以各个区域集聚规模产业链为对象,重点扶持以产业链为纽带的区域企业群。吸引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中介机构协助所在地政府根据产业链的特色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建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现有中小企业区域集聚规模竞争力。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利用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帮助一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创品牌,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组织开展协作配套。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在社会生产和市场经营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中小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外、小而优”的发展方向,逐步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引导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通过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开发上下游产品,为大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取发展机会。
  
  (八)推行统一标识码制度。企业在获准注册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企业唯一的标识码登录企业机读档案。同时要逐步在工商、技监、税务、社保部门和海关、银行等单位实行企业从设立到退出的“一码”制度。
  
  (九)畅通中小企业退出通道。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限制和禁止发展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中小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十)建立企业退出市场的资金支持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多方筹措资金,支持企业改制,省级建立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补助。各地应根据本级财力建立相应的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
  
  四、构建信用与担保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一)建立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是中小企业依法经营、履约情况、履约能力、法人信用等方面的集中体现。省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统计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基本信用制度和实施细则,促进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省中小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和不同行业的特点,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和执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中小企业规范、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厦门中心支行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进行。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的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互助担保机构或商业担保机构。省级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主要以各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金,各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注入,鼓励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注入资金。
  
  (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积极创新信贷品种,改进信贷工作方式,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信贷操作环节,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发挥网点、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优势,进一步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并在现有融资框架内,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