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2002年5月)

  
  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是沿海各级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实施有效海洋行政管理必不可少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全省海域勘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海域勘界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省海域勘界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有关海域勘界的规定,遵循“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指导方针,采取平等协商、上级协调、政府裁定和分级负责、分批推进的工作方法,由省、市及涉界县联合勘定。
  
  海域勘界的业务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海域勘界管理办法》和《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海域勘界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顾全大局的原则。要从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高度出发,进行海域勘界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历史因素主要考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沿革。现实因素应综合考虑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实际管辖和经济开发等情况。
  
  (三)继承性原则。对已明确划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域界线,视其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对在解决海域纠纷及历史沿革中形成的各种“协议线”,可作为划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依据;对已形成传统习惯的“习惯线”,可作为勘定海域界线的参考。
  
  三、海域勘界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发2002年12号文件规定,海域勘界的工作范围为“我国管辖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线”。有领海基点海域的县际间界线终点不得超过省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终点范围。
  
  四、海域勘界的任务与分工
  
  根据国家海洋局全国海域勘界工作部署,我省海域勘界任务分为省际线和县际线两大部分。省际界线2条,分别是苏鲁线和苏沪线。需要勘定的县(市、区)际线13条,分别是:赣榆-新浦区线,新浦区-连云区线,连云区-灌云线,灌云-响水线,响水-滨海线,滨海-射阳线,射阳-大丰线,大丰-东台线,东台-海安线,海安-如东线,如东-通州线,通州-海门线,海门-启东线。
  
  省级勘界机构负责2条省际界线和2条跨市的县际界线勘定,并选择1条县际界线作为全国县际海域勘界试点。县际海域勘界工作由沿海市政府组织实施,省海域勘界机构负责指导工作和划界方案的审核。
  
  五、海域勘界计划进度
  
  全省海域勘界工作计划从2002年上半年开始,至2004年结束,大约需要3年时间。
  
  2002年,配合国家开展苏鲁线界的勘定工作,组织开展县际线勘界试点,同时沿海市各自选定1条不涉及邻市海域的县际界线进行试点。其中确定1条县际线列为国家和省级勘界试点。
  
  2003年,配合国家开展苏沪线的勘定工作,组织灌云-响水线和东台-海安线的勘定。沿海市同时组织进行其余各县际线的勘定工作。
  
  2004年,进行勘界工作的扫尾、总结,全面完成江苏海域勘界任务。
  
  2002年4个县际海域勘界的试点工作计划为:6月底前完成勘界实施方案的拟定和报批,8月底前提出勘界方案,9月份征求双方意见并进行协调或裁定,12月底完成界线的勘测和标定工作,并上报国家批准。
  
  六、海域勘界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进行海域勘界技术培训,由勘界双方联合制定勘界实施方案,做好各项技术准备。
  
  (二)调查阶段。搜集涉界双方社会经济及历史沿革等方面的资料,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勘测,研究论证资料的可靠性,为制定划界方案提供社会、经济、自然要素的依据。
  
  (三)划界阶段。根据调查资料,涉界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勘界实施方案,划界方案的协调或裁决,签定划界协议书和划界方案的报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