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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海域勘界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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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海域勘界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江苏省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由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水利厅、农林厅、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农业资源开发局、测绘局、档案局及省武警总队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域勘界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国务院下达的省际间海域勘界任务,组织部署县际海域勘界工作;协调处理勘界工作的重大问题,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海域争议进行裁决;承担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海域勘界工作。
  
  (二)成立江苏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海域勘界的日常工作。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局长任主任,海域处处长任副主任,从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厅、民政厅、农业资源开发局、测绘局、档案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海域勘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域勘界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拟定海域勘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和协调海域勘界工作的实施,处理海域勘界工作中一般性政策、技术问题,审查(核)海域勘界成果,管理海域勘界经费,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各相关市、县也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八、海域勘界的实施
  
  我省的海域勘界工作,参照国家海洋局正式下发的《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海域勘界管理办法》和《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由涉界双方参加的联合勘界会议制定联合勘界实施方案,报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毗邻两市海域勘界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联合勘界会议由涉界双方海域勘界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由涉界双方轮流召集。第一次联合勘界会议的牵头单位由上级海域勘界机构指定。联合勘界会议不能协商形成意见一致的实施方案的,由上级勘界机构听取双方意见后,组织涉界双方制定勘界实施方案并实施。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勘测,提出划界草案,经充分征求涉界双方的意见并协调一致后签定勘界协议书,办理报批手续。再协调不一致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海域勘界工作中的调查以实际现状为主,以现有资料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对个别特殊岸段所进行的补充调查应尽量采用可行的新技术手段,以提高调查质量,加快调查进度,节省工作经费。
  
  九、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表述及成果
  
  (一)海域界线编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编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明确的“市、县行政名称代码”,由10位代码组成,前2位为江苏省代码,后8位分别为涉界县双方代码,代码数值小者在前。
  
  (二)海域界线命名。海域界线的命名以涉界县简称加“线”字组成。全省各海域界线命名如下:新榆线(赣榆-新浦区)、连新线(新浦区-连云区)、连灌线(连云区-灌云)、响灌线(灌云-响水)、响滨线(响水-滨海)、滨射线(滨海-射阳)、射丰线(射阳-大丰)、台丰线(大丰-东台)、安台线(东台-海安)、安如线(海安-如东)、如通线(如东-通州)、通海线(通州-海门)、启海线(海门-启东)。
  
  (三)界线的起点、拐点及终点编号。上述点的编号由界线编码加点的顺序号组成,界线编码在前,点的顺序号在后。点的顺序号沿界线由岸向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末端进行编排。
  
  (四)海岸界桩。在海域行政区域起点处应埋设海岸界桩,若陆域行政区域界线以河流为界,海岸界桩则采用一桩两立的方式分别立于河口两侧。
  
  (五)海域勘界成果。包括《海域勘界工作报告》、《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图》、《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海域勘界资料汇编》、《海域勘界信息系统》和“海域勘界档案”。
  
  十、海域勘界的档案管理
  
  海域勘界档案工作由省海域勘界办公室统一领导,同时接受省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在海域勘界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保存和使用,具体工作按照《海域勘界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
  
  十一、海域勘界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负责跨市的县际海域界线勘定经费。县际海域勘界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海域勘界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
  
  (一)勘界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海域界线走向的外业调查、勘察、测量、调绘,界桩的制作、测定、埋设,专用地图、海图以及有关地理信息资料的购置、制作、印刷,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的支出。
  
  (二)设备器材的购置租赁费。主要用于海域勘界所必需的专用器材、专用交通工具(车、船)及海上通讯工具的购置和租赁的支出。
  
  (三)勘界机构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借调人员经费、野外作业必需的劳保用品购置和设备器材的维修。
  
  (四)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协调、协商及争议调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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