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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三条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设立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种子管理、农业行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五年。品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条 品审会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品审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品审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登记受理、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质测定、抗性鉴定等品审会日常工作,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品审会按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种类设立专业组,分别负责各类作物的品种初审工作。专业组由13-15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专业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审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定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农作物报审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确定品种审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品审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安徽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必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需具备一定条件,具体按《审定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申请者要向品审办提交《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由品审会统一印制。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提交审定前,必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条 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一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交纳试验费,由品审办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或不交纳试验费,视同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品种试验

  
  第十一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为2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为1个生产周期。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必须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由品审会制定并颁布。
  
  第十二条 品种试验其抗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由品审会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品种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品审办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汇总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五章审定标准

  
  第十四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按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省农业委员会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品种审定实行专业组初审,主任委员会审定制度。
  
  第十六条 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由品审办将试验汇总结果提交品审会专业组初审。专业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的品种和初审结论经专业组组长签章后,提交品审办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组品种初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品种审定会议,到会成员(委员)达到法定成员(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成员(委员)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审定)。
  
  第十八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证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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