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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品审办决定。 专业组应当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品审办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业组会议提供咨询。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编号为品审会简称(皖品审)、作物种类简称、年号、作物编号、审定序号。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和在相应的媒体发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审办在审定会议后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品审会或者全国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受理单位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等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原初审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品种试验、审定等具体要求由品审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品种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委员会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农业事业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7年3月10日发布的《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