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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房价估[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价格、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认真贯彻《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垄断评估、分割市场、重复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仍然存在有些地区和部门垄断评估,部分评估机构评估质量不高、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垄断评估。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批准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依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转制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房地产(包括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得无故拒绝登记。凡无故拒绝登记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省、市评估委还要将这些拒绝登记的交易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评估抵押业务时,不得利用职权指定评估,更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等不正当手段垄断评估业务,凡已查明的各种指定评估行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照《评估管理办法》审定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执业人员资格。
  
  (一)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评估委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的,不得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
  
  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必须符合《评估管理办法》和省评估委闽房价估[1998]3号文件及省评估委闽房价估[2000]6号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均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取得省评估委颁发的资质证书,但未按国办发[2000]51号和省政府闽政办[2000] 206号文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禁止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估机构中兼职,禁止评估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对未脱钩改制继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兼职从业或跨机构执业的评估人员,评估师注册管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评估师注册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评估机构责任,并由评估委决定予以降低其资质证书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省评估委将在2002年度审验工作的基础上,统一换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并将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及其资质等级向社会公布。
  
  (三)按照“互认”的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机构中执业人员的比例。在甲级评估机构7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应不少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在乙级5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在丙级评估机构3名以上评估执业人员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凡经省评估委确认已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评估机构,其评估执业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在2003年6月30日前必须充实相应的评估人员,凡未达到上述要求又未能及时补充的,评估委将取消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其评估执业人员结构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三、规范评估程序和评估收费行为。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必须符合国家和《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要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内部审、复核制度。
  
  (二)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收费发票时应在发票中填写评估标的物的评估值。对于超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对于评估机构未在收费发票中填写评估值的,对于为承揽业务违反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闽价房字[2000]141号)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压低评估收费的,省、市评估委应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评估管理办法》和闽价房字[2000]141号文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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