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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3
【实施时间】 2002-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
  
  
┌──────────┬──────────┐
  
  │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高中│城市│ 1:12.5│
  
  │(含职业高中)│县镇│ 1:13│
  
  ││农村│ 1:13.5│
  
  ├───────┼──┼──────────┤
  
  │初中│城市│ 1:13.5│
  
  │(含职业初中)│县镇│ 1:16.5│
  
  ││农村│ 1:18.5│
  
  ├───────┼──┼──────────┤
  
  │小学│城市│ 1:20│
  
  ││县镇│ 1:23│
  
  ││农村│ 1:25│
  
  └───────┴──┴──────────┘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现就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指导,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核定范围
  
  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三、核定内容及方法
  
  (一)核实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
  
  按照省教育厅《2001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的统计口径,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并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二)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中小学要据实填写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关统计报表。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辖市编制部门;省辖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经调查核实的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逐县(市、区)审核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审定。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中小学按照教育部门分配的教职工编制数额,进行人员定编定岗。
  
  (三)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定编后的教职工要逐人登记造册。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拨经费。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不缺编,个别学校缺编的,要优先从超编学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调整解决。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缺编,需要补充人员时,由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超编的,要制定分流计划,借鉴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做法,限期分流超编人员。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调进中小学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核准入编,教育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核拨工资。
  
  四、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7月5日至31日):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会议,部署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第二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组织实施,调查核定。
  
  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填报有关表格,提出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省辖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审核。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组织调查组对部分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特别是上划到县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数进行重点核实。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31日):审核批准,规范管理。
  
  各省辖市将县(市、区)中小学编制意见汇总上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编制部门下达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职工编制。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核定所属各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四阶段(11月1日至30日):定编定岗,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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