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人员编制标准 ┌──────────┬──────────┐ 注:1.“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高中│城市│ 1:12.5│ │(含职业高中)│县镇│ 1:13│ ││农村│ 1:13.5│ ├───────┼──┼──────────┤ │初中│城市│ 1:13.5│ │(含职业初中)│县镇│ 1:16.5│ ││农村│ 1:18.5│ ├───────┼──┼──────────┤ │小学│城市│ 1:20│ ││县镇│ 1:23│ ││农村│ 1:25│ └───────┴──┴──────────┘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 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现就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指导,保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实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核定范围 教育部门所属并由各级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初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不包括社会力量和其他部门所办学校)。 三、核定内容及方法 (一)核实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 按照省教育厅《2001河南省教育统计提要》的统计口径,由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中小学教职工人数和学生人数,并报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审定。 (二)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中小学要据实填写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的相关统计报表。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辖市编制部门;省辖市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经调查核实的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逐县(市、区)审核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审定。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中小学按照教育部门分配的教职工编制数额,进行人员定编定岗。 (三)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编制部门对中小学定编后的教职工要逐人登记造册。财政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拨经费。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不缺编,个别学校缺编的,要优先从超编学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调整解决。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总体缺编,需要补充人员时,由编制、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超编的,要制定分流计划,借鉴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做法,限期分流超编人员。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调进中小学的人员,编制部门不予核准入编,教育部门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核拨工资。 四、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7月5日至31日):宣传发动,安排部署。 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会议,部署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第二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组织实施,调查核定。 县(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填报有关表格,提出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省辖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审核。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组织调查组对部分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和在校生人数,特别是上划到县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数进行重点核实。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31日):审核批准,规范管理。 各省辖市将县(市、区)中小学编制意见汇总上报省编制部门,省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编制部门下达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职工编制。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核定所属各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四阶段(11月1日至30日):定编定岗,竞争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