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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村、组社区性组织的财务公开。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监察、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
  
  第四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产生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五)债权债务:
  
  1.应收款;
  
  2.应付款;
  
  3.各项借款;
  
  4.其他债权债务。
  
  (六)集体资产:
  
  1.现金及银行(信用社)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资产。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
  
  3.提取公积金;
  
  4.提取公益金;
  
  5.提取福利费;
  
  6.投资分利;
  
  7.其他分配;
  
  8.未分配收益。
  
  第六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经济发达村组每月后10日内、经济次发达和落后地区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上级拨款、干部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和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监督机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七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对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
  
  (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区性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共同签字;
  
  (三)按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样式进行公布。
  
  第八条 村、组社区性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九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是对村、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一般3—7人,组长由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每3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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