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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2]15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新获权企业3年内年度出口超过上年50万美元以上的,其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鼓励和支持新获权企业到境外参加各类展(博)览会。具体办法见《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
  六、用好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增大利息贴补力度。
  扩大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范围,提高放贷比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市属企业托管贷款利息补贴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01年出口退税质押银行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甬财政外(2001)1号)执行。即年度终了由企业填报贴息申报表、申请明细表并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各商业银行填企业利息支出情况明细表,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经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
  七、进一步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相应提高20个百分点,即市属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可享受70%补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具体操作按照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企业2001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甬外经贸计财函字第125号)执行。即年度终了由投保企业填报保费支出补贴申报表,并附保险合同、保费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公司填报各企业保费支出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拨款手续。
  八、支持开展WTO咨询服务,提高入世应对能力。
  依托高等院校、法律中介机构及其它民间组织,积极发展民间WTO咨询服务机构。民间WTO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过社会团体或法人资格登记;有5名以上具备一定资质的工作人员,包括国际贸易、法律专家,律师、仲裁调解员、语言培训、网络等专业人员,教授、博士等高职称、高学历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需的工作装备;具备有偿服务的动作能力;有一定的服务方向,如国别(地区)市场研究服务,反倾销、技术贸易壁垒等专项协议咨询服务等;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民间WTO咨询服务机构主要任务是广泛开展信息、研究、咨询和培训服务,为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等。民间咨询机构按照精干高效、机制创新、自负盈亏的原则运行。对动作规范,咨询服务成效显著的,经民间WTO机构申请,报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核准,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
  九、支持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
  对各类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反倾销应诉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大宗、重点商品或对全市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反倾销应诉经费补助由有关企业向市外经贸局申请,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十、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一岛”管委会的考核力度。
  为进一步促进各县(市)、区,“三区一岛”开放型经济发展,动员千军万马走出去,增强经济竞争力,决定在年初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调整外贸经营权获权、用权考核指标,并增加各类国际经贸人才培训和引进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见《2002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补充意见》(附件二)
  十一、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外经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一步增强外贸出口对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资格条件
  1.全市各类企业参加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并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可申报境外参展补贴。
  2.全市新获权进出口企业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参加市外有外展权单位组织的境外展(博)览会或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的未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均可申报境外参展摊位补贴。
  二、补贴的国别范围
  1.南美洲、非洲、亚洲(日本、香港地区除外)、东欧等需重点开拓的新兴市场(以下简称新兴市场)的展览项目。
  2.美加、欧洲(东欧除外)、大洋洲、日本、香港地区等需保持的传统市场(以下简称传统市场)的展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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