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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5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甘政发[2001]84号)精神,继续坚持粮食定购和保护价收购政策。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我省今年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品种仍然为小麦,定购数量仍然保持4.5亿公斤;保护价的制定既要充分考虑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又要结合我国加入WTO后的粮食市场价格情况,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同时要认真做好和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粮食购销企业也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对优质专用粮食品种,要推行订单收购和产业化经营,粮食部门要在2001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扩大规模,并逐步实行规范管理,提高履约率。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二、努力扩大粮食购销渠道,加快粮食的顺价销售。要继续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和激励政策,支持和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扩大顺价销售,力争把我省目前过大的粮食库存降下来。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要努力搞好今年在全省联合开展的“粮食促销年”活动,通过加强组织协调,逐步与粮食主销区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开展跨地、跨省的签单购销,对跨区域建立粮食购销关系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从贷款资金、交通运输等方面予以支持。
  
  要进一步开拓省内市场,通过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努力扩大省内市场占有份额。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做好“甲子粮”,“506粮”抛售工作,满足农村缺粮农民口粮和加工企业用粮的需要。对现有的商品库存粮,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等量对冲的办法进行销售,年内以新收购的定购粮补齐库存。要继续向中央争取政策扶持,力争处理一批陈化粮,对现有因政策因素造成的高价位库存陈粮,应研究具体补贴办法予以消化。
  
  三、保证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完善资金监管办法。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适应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的新情况,相应调整信贷政策。对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的收购、移库、轮换业务,要保证其合理的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优价收购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异地粮食购销,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改进金融服务,推行银行承兑汇票,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资金运行监管,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费用。目前,我省粮食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力度。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消除地方对粮食企业人员分流依赖中央和省上的思想,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用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县(市),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帮助。各级工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制的企业,在资本验证、注册登记、产权变更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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