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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为加快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轮换,降低轮换成本,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实现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的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通过加工环节的增值,实现粮食顺价销售。根据国家5部委《通知》精神,我省拟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与粮食加工企业联营,进行委托加工试点。加工企业要从设备先进、管理完善、生产能力强、产品形成系列的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中选择,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荐。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联营中对信贷资金运行和粮食实物的监管。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发[2001]28号和甘政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种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各级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食品质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粮食、质检部门要组建粮食质量稽查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粮油,必须先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坚决不得入市;对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也要经常抽查复查,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在案,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的粮油食品。
  
  七、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工作。我省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地方,既是生态建设区,又有相当一部分是贫困多灾、经济不发达的缺粮地区。因此,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对保持社会稳定和保证人民生活十分重要。我省1999—2001年退耕还林(草)面积185.7万亩,今年增加170万亩,累计年内需供应补助粮食5亿公斤。各级粮食部门要早动手、早安排,确保补助粮按数量、标准、品种要求及时供应到退耕农户,不能出现断档脱供现象。粮源不足的地方,由上一级粮食管理部门协调,或在全省粮食购销企业中招标筹措,不允许自行从省外和市场上采购,以消化省内粮食库存。要建立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举报制度,凡群众反映的兑现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要在3—5天内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处理;对个别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为保证退耕还林(草)补助粮的供应,对财政拨补的粮款,在按照库存均价收回退耕还林粮食占用贷款本息的前提下,留给企业合理的销售费用,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发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灾区的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分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粮食企业的负担。
  
  八、加强粮库建设,保证安全储粮。要进一步加强储备粮库的建设,把储备粮库建设纳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中央储备粮库建设由中央负责,省级储备粮库建设由省级政府负责,各地储备粮库建设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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