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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2、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3、工资方面:原则上要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具体办法参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办法》(劳人干[1987]62号)执行。降低工资的手续,由其任命单位办理。 4、撤职后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用车、医疗、住房待遇。 (四)留党察看处分 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开除党籍处分 1、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属一律开除党籍的七种情形: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②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③因其它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④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⑤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⑥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 (领)馆的;⑦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二种情形:①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它较轻刑罚的。符合以上二种情形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七)党纪处分的决定和执行 1、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2、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凡经过查实,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纪检机关均应及时将处分决定(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处理意见)的意见,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3、被处分人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非经济利益应当取消或者纠正。 二、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标准 (一)行政警告处分 受行政警告处分期间(处分期为半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二)行政记过处分 受行政记过处分期间(处分期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期间(处分期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四)行政降级处分 1、受行政降级处分期间(处分期为一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工资方面: 给予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受降级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按降低的级别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如本人级别工资已在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可按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处理。如本人职务工资也在所任职务最低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行政撤职处分 1、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