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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纪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青海省纪委、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2、对受撤职处分人员,应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定职务的工资标准;其级别工资降低一级以上(含一级),若降级后的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所对应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兑现级别工资。
  
  3、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4、受行政撤职处分期间(处分期限为二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撤职后按新任职务享受相应的用车、医疗、住房待遇。
  
  (六)开除公职处分
  
  1、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2、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七)行政处分的决定和执行
  
  1、行政处分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决定。
  
  2、行政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行政处分决定及错误事实调查报告、本人检讨、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材料还应抄送有关组织或人事部门并归入本人档案。
  
  3、被处分人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予以没收、追缴、退赔,非经济利益应予以取消或纠正。
  
  4、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可以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可以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5、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6、因受党内或行政处分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考核年限重新计算。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7、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
  
  8、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考核年度。
  
  9、上述行政处分的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三、涉及纪检监察建议、司法、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一)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除缓刑的外,一律予以开除公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公职;被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含拘役缓刑)期满后,除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外,予以开除公职;被单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缓刑期间不必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缓刑期间表现好或者没有继续犯错误的,一般不予开除公职,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六)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作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公职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
  
  四、依据的有关法规、文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将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案件结案主要材料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中纪发[1989]10号)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对北京市纪委等关于在党的机关工作的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其他机关中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务干部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是否降低工资问题的答复》(中纪办[198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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