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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出借的,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委托依法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出借,并签订贷款协议和由借款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计划内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 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由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 (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主管会计或总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区、县(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