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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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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整顿中介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违法中介行为,净化中介市场。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严厉查处非法中介活动,着重查处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认证、买证、卖证和其它虚假证明材料,发布虚假信息,合同欺诈,串通舞弊等信用缺失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从事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
  
  重新清理登记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已登记注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登记,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工商和社团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限期办理工商和社团登记。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要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现有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
  
  (四)加强行政指导制度,引导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1.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必须在工商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社会中介机构设立条件审查,严格社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认定,严格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把好社会中介机构行政审批关。
  
  2.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自律和监督作用,由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律及惩戒规则和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实行资质升降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其经营资格。
  
  3.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中介执业资格考核制度。对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执业。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资格、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违法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4.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长效监管体系。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监管等新型管理模式,通过各种有效的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以教育督促、引导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处罚手段,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对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发展,增强其竞争力;对有一般信用缺失行为的中介机构重在教育,促其认识到“失信”的危害性和“诚信”的重要性,引以为戒,引导其诚信服务;对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宁波信誉的中介机构,应予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记录、警示、公示制度
  
  1.建立中介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的信用记录。中介机构信用包括中介机构优良的经营行为和不良违规违法行为两个方面。各职能部门要以中介从业人员的资质、执业记录、遭受投诉情况等为主要内容,建立信用档案。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和沟通,毫无保留地提供本部门监管的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2.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警示制度。各职能部门要针对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制定相应的警示、处罚办法和机制,实施对不良信用社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教育、警示和处罚,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依托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设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警示窗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失信、违法行为,或尚未构成违法但可能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造成侵害的行为,采取警示和防范。
  
  3.建立中介机构信用公示制度。要按照宁波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在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上公布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构筑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
  
  1.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行业分类、经营服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从业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网址、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认证、资信、纳税、用工、资质、知识产权、综合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口联系,加快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采取电子交换的方式,收集有关中介机构信用方面的资料,逐步充实和及时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库,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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