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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2.加快信息化建设,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建设提供网络技术平台和数据资源平台。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工商部门要加快软件开发,尽快完善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要积极开展并尽早向全社会开通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务求实效。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工作系统性强、工作面广,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建设“信用宁波”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健全管理网络。一是健全以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中心内容的中介机构管理网络等,从多层次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二是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研究制定宁波市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库中设立中介机构信用数据模块。三是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一是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要做到人员、机构、职责、方案的“四落实”,即要确定一名具体抓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分管领导、一个负责具体实施的处室、一名具体承担日常事务的人员、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提供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负责技术产品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技术入股认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机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民间组织、婚介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贸易部门:负责拍卖、典当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检验检疫报检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清理整顿、规范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137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对各类无证无照中介活动和违法中介行为,要进行清理整顿,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对在清理整顿中查获的典型案件和大要案要向社会曝光,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对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高、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要给予引导扶持,促使其健康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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