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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对高危行为开展干预工作,减少人群的危险行为。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建立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制度。到2003年底前,各级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中抓获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送同级疾病控制部门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司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同级疾病控制部门对关押的卖淫嫖娼、吸毒贩毒人员进行强制检测和行为干预。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高危人群中的HIV监测和行为干预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歌舞娱乐场所、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开展健康体检时增加HIV抗体检测项目。具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店要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一台,并接受当地疾病控制部门的监督。
  
  推行社会营销方法,健全市场网络。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当地一些主要的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和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卫生和公安部门要认真研究在社区医疗机构中开展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慎重稳妥、严格控制,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四)完善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并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引进高效抗病毒药物,并采用中医、草药方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预防保健、临床诊断;治疗服务;
  
  妇幼保健机构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药物和其他干预手段,以及剖腹产和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
  
  各地要根据感染和流行情况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体系。并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宽松环境,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
  
  卫生部门应建立性病诊疗、技术服务准入制度,整顿性病诊疗服务市场,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推行匿名就诊,提高服务质量。到2002年底前,完成省、设区市级医疗机构性病医疗服务规范化建设,到2005年底前,完成县级医疗机构性病医疗服务规范化建设。
  
  要提高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对确需得到社会救助的贫困艾滋病患者,可由民政部门从扶贫济困基金中予以解决。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信息系统和评价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充分利用疾病控制、医疗、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检测。在进一步完善省、设区市艾滋病确认、初筛实验室的基础上,到2003年底前,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至少建成一个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灵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鼓励和动员多部门、多学科的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性病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学、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治策略与技术措施。
  
  (六)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制定培训计划,利用医学生的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自2003年起,每季度由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准予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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