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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国内外地勘队伍在我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加强对个体探矿权人及其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以采代探的违法活动。对以探为名实施采矿活动的,应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采矿行为并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受委托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对挂名而不参与地质勘查工作或明知委托人违法采矿而不举报的,将受到与探矿权人同等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十、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质资料和相关信息的公开查询服务制度。定期发布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招商引资信息,努力创造宽松的地质勘查投资环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扩大社会投资,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区内外地勘单位和矿业投资者到我区进行地质勘查的风险投入,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和外商资金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积极作用。
  
  十一、各级政府都要将地质勘查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计划之中,要安排项目,落实经费,尽快提高地质工作程度。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的特点、优势、勘查开发现状、存在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的需求及对策等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具体实施措施,真正摸清本地区矿产资源的家底,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的转变步伐。要把国内外、区内外的地勘单位在我区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纳入各级政府的统计系列。
  
  十二、全国地勘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开发局及其所属的地勘队伍已整建制移交给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大力支持他们的改革、发展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地质勘查和矿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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