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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地企业在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填写《外地企业登记表》。 第十一条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需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变更地址的,需提交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所要求的资料,并对新经营场地验收合格的; (二)变更名称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企业任命文件复印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负责人变更的,需原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 (四)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配置资料及场地、设备证明,并验收合格的。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前款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属经营地址变更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拥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企业,符合连锁经营条件的,可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成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时应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企业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简历表及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药学技术人员一览表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组织机构图; (九)配送中心概况及平面布置图、场地使用证明; (十)配送中心设施、设备一览表; (十一)下属门店一览表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本市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与该药品批发企业共用配送中心及其设备设施,无须前款(九)、(十)项资料,但需提交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依据申办者的申请和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及药学技术人员配置状况进行核定。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要继续经营的,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符合换证条件的,予以换证。 第四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的从业人员是指药品零售企业所有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和从事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执业药师、驻店药师以及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从业必须佩戴标明姓名、性别、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职称等内容的上岗胸卡。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对药品质量有独立的管理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购进或配送到店的药品检查验收,核对原始购进单据和文件,做好购进记录; (二)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具有药师(含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和驻店药师可调剂处方,负责销售国家公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对消费者进行用药指导和咨询。 药士作为药师(含中药师)的技术助手,在药师(含中药师)不在岗时,药士可受其委托调剂处方,同时必须做好记录,事后由药师(含中药师)复核。 第十九条药学技术人员辞职或因故离店的,该药品零售企业应收回其上岗胸卡和《上岗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药学技术人员辞职或离店可能影响药品零售企业正常营业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先配备新的药学技术人员,再办理辞职、离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