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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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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能及时缴存的,要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严加处罚,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到今年底,全省公积金覆盖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归集率达到75%以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单位缴存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缴存单位签订公积金缴存协议,由受委托银行划拨。要进一步加大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除风险准备金外,其归集的公积金及增值收益要一并转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省政府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及有关事宜,并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状。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厅,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机构调整撤并期间督查管理工作。机构调整撤并专项工作结束进入正常管理阶段后,省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转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联席会议,并组建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事项,向省政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并由联席会责成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和《通知》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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