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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资金回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原贷款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必须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各有关城市政府要对资金回收工作统一负责,撤并前的决策机构、现职负责人也要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国务院《条例》、《通知》和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