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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资金回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原贷款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必须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各有关城市政府要对资金回收工作统一负责,撤并前的决策机构、现职负责人也要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国务院《条例》、《通知》和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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