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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9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汕头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我市旅游资源的优势,加快旅游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建设“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粤府[2001]3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认识
  
  (一)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较快、前景较广的一项新兴产业。它关联范围广,市场扩张能力强,投资收效快,可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我市拥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具有巨大潜力。
  
  (二)旅游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旅游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旅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产品开发初具规模,综合接待水平显著提高。2001年,旅游业总收入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7.67%,旅游业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最具发展潜力的优势产业之一。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调整投资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率;有利于发展商业贸易,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素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行各业要打破区域、部门、行业界限,坚持政府主导,各方支持,进一步增强“大区域、大环境、大旅游、新形象”的观念,关心、支持、参与旅游业,尽快把旅游业培植成我市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
  
  二、大力营造发展汕头大旅游的环境
  
  (一)确立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旅游业发展,要把发展旅游业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旅游发展和促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把发展旅游纳入政府调研、促销和引资活动计划。要大力推行国民旅游计划的实施;积极开展“汕头游”活动。
  
  (二)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协调机构。为加强对全市旅游业的领导,决定成立“汕头市旅游业发展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巩固和提高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成果的相关工作、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的机遇,积极落实对已进入香港、澳门的外国人到汕头经济特区旅游提供144小时免办签证的便利措施,进一步简化旅游者入境手续。涉及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口岸、公安等部门的,要建立健全定期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用活用足政策,更好地为旅游者入出境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督力度,营建规范合理、公平竞争的市场体制。要根据国家、省及我市已颁布有关旅游的政策法规规定,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旅游执法队伍和设立质监员制度,加大旅游行业的检查执法力度;要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现象,特别是清理整顿扰乱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法制、公安、交通、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管、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杜绝执法偏差和对正常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的干扰;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清理各种收费,减轻旅游企业负担,为旅游企业营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五)适应市场需求,开发旅游商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商品的规划、研制和生产,要充分发挥我市以“潮”为特色的传统工艺优势,大力开发富有特色的旅游商品。要把旅游商品的开发与我市的自然风光、风土人情及历史典故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推出具有地方特色,集纪念性、观赏性、实用性于一体的旅游用品、纪念品和工艺品,努力提高旅游商品销售在我市旅游经济中的比重。同时,要加快发展和完善“旅游购物一条街”和“汕头美食城”的建设,增强旅游配套服务功能。
  
  (六)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在加强汕头整体形象宣传的同时,要明确旅游市场的定位,把汕头发展为一个以商务、文化、生态、观光、度假游为主,寻根游、宗教游等并举的海滨旅游城市,并根据汕头“海、商、潮、侨、特”的特点进行包装;要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和宏观调控职能,有计划地组织本地旅游企业对外宣传和促销;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单位要把旅游业的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辟专栏、专题,加大宣传力度;规划、民政、工商、城管、建设、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在主要道路为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设施设置专门的交通指示牌,在一定区域内配置旅游地图,在景区(点)设置大幅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宣传牌,宣传我市旅游业及旅游精品,提高我市旅游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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