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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吉林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发挥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枢纽作用。乡镇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医疗双向转诊,对区域内的一般卫生院进行技术和管理指导。乡镇卫生院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诊急救等服务功能。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距县(市)城较近的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
  
  加强村卫生所的基础作用。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村级卫生所建设标准,完善工作制度与技术常规,建立健全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要巩固和发展县(市)中医院,抓好学科建设,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诊疗水平,大力普及中医药知识,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要完善中医科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满足农民对中医药技术的需求。
  
  四、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
  
  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任用与管理办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管理能力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也可采取选任、考任、委任等多种形式任用。明确责任和权限,给院长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奖惩权和分配权。适当提高院长的待遇,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卫生院长予以解聘,也可试行医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改革人事制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1]31号)精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的服务功能、服务区域内的卫生需求量和卫生院实际工作量,确定卫生院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严格控制卫生院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计划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的人事管理机制。
  
  改革分配制度。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由院长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使人员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加强乡镇卫生院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乡镇卫生院有关业务、技术规范及工作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规划,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标准,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对学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限期达标;对已达到标准的,要进行继续教育。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在职卫生人员轮训一遍。对乡镇卫生院医生在2005年底未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
  
  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加强执业资格管理。对乡村医生搞好以农村适宜卫生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术为重点的培训。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逐步淘汰不具备学历和资格的乡村医生。力争用8至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我省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优惠政策。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到国家确定的艰苦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可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定级时可高定两档职务工资。
  
  六、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保证农村地区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母婴保健、人才培训、中医、初级卫生保健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重点加强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建设,改善一般乡镇卫生院卫生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争取在3年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或投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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