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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09
【实施时间】 2002-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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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9、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科技力量投身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按照民营方式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开发机构成建制地转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国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其它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科技人员,在合理处理与原单位关系的基础上,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鼓励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和海外留学生、海外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在我省民营科技企业中实施转化的,可优先安排政府各类科研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及相关支持。
  
  10、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开发费列支、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人员进修与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11、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区内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开发区、高新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应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发挥园区孵化科技成果的作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增强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兴办博士后产业基地。
  
  12、把扩大招商引资与发展民营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进省外民营企业,推动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资合作,不断增强发展实力和竞争力。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外事、侨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为其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提供信息,做好牵线搭桥等服务工作。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人员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私协、个协或工商联出具意见,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
  
  13、大力扶持、培育优势骨干民营企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各地要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纳税额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在全省形成一批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规费。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诚实守信、勇于开拓、经营管理能力强、适应国内外竞争的民营企业家队伍。
  
  14、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中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对由于历史原因登记为国有、集体企业而实际为私营企业的,可按真实的出资关系重新办理企业登记。进一步优化企业改制环境。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出售、费用收取、债务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重新登记等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改制成本。企业改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阳光操作,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在稳定的环境中顺利推进。
  
  15、把发展民营经济与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搞好民营经济小区建设规划,建立产业基地和示范园区,引导民营经济相对集中、连片发展,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16、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民营经济的特点,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进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方法,进一步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品种,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经营良好、守信的民营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允许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和用房产、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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