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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定。 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第三条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市场),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设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由市开发办、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派员参加,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章 管委办的职责与制度 第六条 管委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土地交易市场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管委会和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专家库等技术支持; (三)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国有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国有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为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条龙"服务; (七)管委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委办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交易规则; (二)交易运作程序; (三)交易服务承诺; (四)交易财务管理制度; (五)工作人员守则;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八条 土地交易市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拍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师、价格鉴证师、律师、建筑师、规划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家学者组成。 第九条 管委办从事土地交易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三章 国有土地交易方式 第十条 国有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竞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挂牌,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可根据需要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和挂牌日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其中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数应达到2人或2人以上。 公告应在土地交易市场和互联网上发布,并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刊登。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出让、转让方有权重新做出交易安排。 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底价及保留价。 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设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委托人选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委员会主任,其余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随机抽出确定的专家经书面通知表示不能参加的,重新抽出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在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给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