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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2)

[接上页]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十三、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十四、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水电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制定水电发展规划,设立水电发展基金,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在发展水电的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条件,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的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上省网的小水电电价享受国家给予小水电的优惠政策。在自治县内生产、经营的电量由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在自治县缴纳所得税。
  
  自治县内应当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等。”
  
  三十五、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民族风情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
  
  自治机关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生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交通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按照自愿合理以及建设成本和使用效益恰当的原则,多渠道融资修建和养护乡村公路。”
  
  三十七、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在上级邮政、通讯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更新、改造城乡邮政、通讯设施,加强邮政、通讯网点和信息网络建设。”
  
  三十八、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条件,发展民族贸易企业。”
  
  三十九、删去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四十、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口岸、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四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价格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具体规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发展集市贸易。”
  
  四十二、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机关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城镇和农村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
  
  四十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四十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四十五、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照顾以及国家采取的其他方式所增加的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如因国家经济调整、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和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而受到较大影响时,报请上级财政机关予以补助。”
  
  四十六、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民族补助款和财政收支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加速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
  
  对上级国家机关扶持本地方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本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四十七、删去第五十条。
  
  四十八、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四十九、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对某些确需征收、减免的税收项目,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征税、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机关加强对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五十、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渠道筹集和融通资金。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优惠利率贷款,办好财政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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