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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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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七、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土家族公民。”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依照本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理。”
  
  六十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
  
  七十、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民族关系”作为章名。
  
  七十一、第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七十二、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七十三、第十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四条。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等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
  
  七十五、第八章改为第六章,章名不变。
  
  七十六、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12月12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七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办法。”
  
  七十八、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后的60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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