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转出资产的清单以及资产评估报告; 6、近期会计报表; 7、《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查、批复,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属于《办法》第二条第四、五款的审批程序为: 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转作经营性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的,应按本审批程序补办手续。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所指省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工商、地税、技术监督、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交通(高管、公路)、水利、教育、监狱、环保等系统中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省财政部门根据全年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调节上解比例。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方式: 一、以非经营性资产投资兴办的企业(包括独资和控股企业),由资产经营使用单位缴纳。 二、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联营等经营形式的,其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资产提供单位负责收取、缴纳。 三、应缴纳资产占用费的资产经营使用或资产提供单位,应在季终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计征依据为: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货币资金(含有价证券)等,以实际收取或批准划转的金额作为计算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基数。 第八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缴方式: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内部分工协作的方式为:财政统计评价部门负责“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的测算分配和资产占用费使用的审核;预算部门负责资产占用费任务安排和使用的审批;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所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费的征收。 二、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集中汇缴,专项列支。除提取一定比例的征管费用外,全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九条 对拒不申报、补办审批手续,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按《办法》第七条规定加收滞纳金,抵扣财政性拨款,或从代管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直接划转。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开征时间按《办法》规定的时间执行,各地已开征的要按《办法》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一条 缴纳的资产占用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或在所得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开办用于承担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劳服公司、工厂等,并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按规定比例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中小学、幼儿园,对民政部门的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荣军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开办的经济实体,视其实际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三条 《办法》第九条所指报告制度是:凡属使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资产使用情况报表以及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运营及效益分析情况报告。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效益以及资产占用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办法》的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颁发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细则条款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