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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6-07
【实施时间】 2002-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依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实现危险废物动态化管理和资源化处置。
  
  (五)加强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
  
  1.在经济、管理类研究生教育中,设置循环经济相关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环境资源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环境教育计划,推进绿色学校建设。
  
  2.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计、通过ISO14001认证企业的产品。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
  
  3.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活动,加大公众参与力度,鼓励家庭自觉购买环境友好产品,减少过量消费,开展垃圾分类。
  
  (六)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金融、科研机构等在循环经济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争取将辽宁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列为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中国—环境欧盟峰会的工作议题和中国—欧盟辽宁综合环境项目的接续内容;争取美国贸易发展署赠款,开展辽宁省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系统建设项目的规划研究;争取日本新能源机构赠款,开展本钢高炉喷塑料和鞍钢高炉煤气回收项目。
  
  (七)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
  
  1.成立辽宁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业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规划,起草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示范企业、园区和城市的工作,筹建并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资金,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2.在全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中,省计委要将发展循环经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有关试点起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省经贸委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省建设厅要加强城市中水回用工程、城市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省财政厅要抓好发展循环经济试点的省本级项目资金的落实;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并监督落实;省商业局要做好废塑料、废金属包装物、废橡胶、废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省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起草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省物价局要认真制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废电池和荧光灯管、废家电等特种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收费等有关政策,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环保局要做好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指导编制起步项目规划,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资源化及安全处置系统的建设。
  
  3.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对全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发展循环经济工作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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