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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97-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2修改)

[接上页]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房屋租赁证》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房屋租赁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确认不得出租而擅自出租房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租,没收违法所得,并外以月租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或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房屋租赁证》,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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