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事故的报告、查处、统计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二、工作程序与职责划分
  
  (一)事故的报告
  
  1.各行各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无主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逐级转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3.事故受伤人员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及时补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事故的抢救
  
  1.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若不具备医疗条件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护或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2.企业发生死亡1至2人的事故,县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企业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应立即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其同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3.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在移动前进行拍照,并做出标志,进行详细记录,绘制出事故现场图。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县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可参与调查。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系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系市属及其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均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按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
  
  3.成立事故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系县(市)、区属以下企业的,调查组组长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系市属及其以上企业的, 调查组组长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或省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按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无主管部门企业(含无主管的“三资”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该部门委托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三资”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无采矿许可证矿山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担任;矿山以外的乡镇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4.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时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