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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125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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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故的处理结案
  
  1.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处理。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牵头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3.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30日内落实。要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制订防范措施,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
  
  (五)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市范围内隐匿谎报的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市政府: 744714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449311(值班室)、 7933148(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2.举报范围:全市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生产经营或相关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事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包括消防、交通、工程建筑、民用爆炸品和危险化学品、煤矿和其他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事故隐患。
  
  3.对于举报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掌握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认定核实后,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者奖励100-500元;对举报一些特别重大的事故和隐患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对举报一些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隐患的,酌情给予重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兑付。
  
  4.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为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对恶意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5.对举报情况,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调查核准,情况属实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查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的统计上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的定期统计工作,按规定填写表格,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事故情况。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事故真相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个小时内以事故报告单的形式上报。
  
  3.所有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签订责任目标的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事故卡片、事故单位基层表和事故综合月(年)报表。
  
  4.市安委会每年通报一次统计工作情况,两年无差错的统计单位和人员,市政府将通报表彰。
  
  5.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要有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6.各种统计报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印发,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7449311 、7933148)。
  
  三、以上通知要求,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照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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