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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2、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3、报名地点、时间; 4、投标地点和截止日期: 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6、评标方法; 7、开标地点、时间; 8、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七日前作出相应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拟招标地块的区位和面积确定。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1、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招标人按公告的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定标时,招标人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但采用下述第二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所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1、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2、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金期限和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优选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保证金。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公开拍卖出让。 (一)以获到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有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条件的; 第十八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在拍卖前二十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块形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3、竞买人报名地点及申请的截止时间; 4、拍卖地点和时间; 5、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7日前作出相关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拟拍卖地块的区位和面积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被认定为无效申请的,拍卖人无须对竞买人进行解释。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1、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公布拍卖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幅度; 4、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或加价; 5、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主持人落槌; 6、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7、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拍卖标的; (3)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