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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顺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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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竞得人对支会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交付土地出让金20%的保证金,在3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九条 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具体招标、拍卖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竟得,所支付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赔偿该地块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或竟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已建造的房屋出让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已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无偿收归国家所有。中标人或竟得者应按合同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情节处以土地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情节严重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竟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双倍返还保证金,同时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必须招标、拍卖而未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根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终止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保证金。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的,在处置抵押权需清偿债务而拍卖该土地使用权的,其拍卖行为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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