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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下列步骤健全和规范各级有形建筑市场 (一)6月份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贯彻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召开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7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人、财、物进行脱钩,确保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三)8月15日前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计委(计划局)、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内市(区)县有形建筑市场脱钩情况和职能分离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工程招标投标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8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计委、监察厅。 (四)8月底省建设厅、计委、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及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并分别报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落到实处 (一) 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制 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检查到位,并及时协调脱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方案,建立层层责任制,并将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 认真组织、部署,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按国办发(2002)21号规定,明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项目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此项工作抓好。 2、认真抓好宣传动员准备工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扩大影响面,做好组织学习工作,为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做充分的准备。 3、认真做好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工作,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要确保8月底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实现职能分离,机构分设,财务分帐,人员分家,使有形建筑市场真正成为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服务机构。脱钩后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设立面向招标、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脱钩后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参与编制和审查标底;不得参与评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强制提供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不得有任何的行政审批职能。 (三)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工作,确保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拒不执行上级关于有形建筑市场脱钩任务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一)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计划、监察部门成立协调小组,分别负责指导全省及各辖区内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落实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按粤府办(2000)105号文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执法行为的监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现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