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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30日 关于建立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 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调查登记,核实准确的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意见如下: 一、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范围 省直机关行政单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额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二、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 (一)职工住房档案一式两份,分正、副两卷。由职工和配偶单位分别填报,具体内容按档案要求填写。职工工作变动时,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迁移。 (二)职工住房档案实行两级管理。档案的正卷报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机关房改办),为职工住房的一级档案。档案的副卷留存本单位,为职工住房的二级档案。对单位职工住房档案,要实行微机管理,并将信息资料拷贝后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如果档案内容有变,及时申报更改)。职工住房档案由省直机关房改办统—设计和印制。 (三)职工住房档案所需材料,除职工住房档案正、副卷之外,还需职工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及配偶所居住的公有住房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职工及配偶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他处住房的公有住房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职工工作过的单位,都需出据职工本人是否分过住房和补贴的相关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建档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重要基础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主抓落实,行政、人事、财务及监察等部门配合,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同时,建立责任制度,积极稳妥、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建档工作。 (二)认真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个人申报,单位核准,群众监督的原则,核准相关情况,并确保材料齐全。必要情况下,应到职工工作过的单位、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对列入补贴计划的职工要向全体职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肃房改工作纪律。对单位审查不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3年内不给该单位核发住房补贴。对职工个人瞒报作假套领住房补贴的,除追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情况。不准出具假证明,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况,除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为了搞好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由省直机关房改办负责组织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按规定派专人参加,培训后颁发房改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六)认真搞好信息反馈;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由省直机关房改办负责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直机关房改办反馈。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 为了加快实施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搞好职工住房面积的登记核定,核实住房情况,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无房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未通过拆迁安置和其他途径取得公有住房,其中包括未通过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等形式分配的住房。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达标职工 按本办法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为住房达标职工。 四、职工住房面积 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通过无偿分配取得的住房面积、已购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及经其他形式取得的公房面积的总和(使用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