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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0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2年度中小学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其他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城关的义务教育收费,继续维持上年标准不变:(1)、杂费,每生每期小学农村70元,城区90元;初中农村90元,城区110元。(2)代收费,从今年起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由必订书籍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班费、影票费、计算机维护费和其它等七项组成。其中:必订书籍课本费,按省教育厅确定的《湖南省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目录》中的必订书目的黑白版、彩版核定,农村学校按黑白版收费,城镇学校按选用版别收费;计算机维护费,设置了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的比例不低于小学20:1、初中15:1)、有专门教学人员和开设了计算机课程的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每生每期25元。此外,经省批准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和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的计算机维护费及标准问题,另文明确。不符合条件和未开设计算机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计算机维护费;收取影票费后,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的影片数城区不得少于三部,农村不得少于五部。自愿部分由寄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和选订课本费四项组成。其中寄宿费、搭餐费和单车寄存费只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向学生收取,具体标准山各市州核定,农村学校不得收取单车寄存费;选订课本费按学校或学生实际选订的课本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且只能在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中的选订书目及其版本中选订,不得以其它课本顶替。(3)借读费,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每生每期不超过小学150元、初中不超过200元。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每生每期小学不超过200元,初中不超过250元。各地和各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择校费,或变相收取捐资赞助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二、普通高中教育。继续维持上年收费标准不变:(1)学费,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其它城区中学不超过800元,农村中学不超过66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标准内核定。(2)代收费,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应缴部分包括书籍课本费,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自愿部分的电脑教室学习费、住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等只对接受了服务的学生收取,经省批准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可向自愿参加计算机教室学习的学生每生每期收取学习费不超过50元,未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计算机教室的学校不得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两部分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确定,报省备案。(3)计划外生费。凡举办了民办学校的学校,执行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准再收取计划外生费;未举办民办学校的省市级重点学校,允许招收一定的计划外生,具体比例为省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0%,市级重点学校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30%,收费标准为省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8000元,市级重点学校每生不超过6000元。计划外生费,由学校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其他学校不得收取计划外生费。所有学校对普通高中教育都不得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变相收取赞助费及各种名目的费用。
  
  三、民办学校及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系统外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核定。部门、单位、企业办学校招收的系统内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为了落实“三个代表”精神,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乱收费问题,重申:(1)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均属乱收费;(2)不准向学生收取“口子费”和类似“口子费”的其它任何费用;(3)学校的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留给学校作为公用经费,不准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4)农村费改税后不准再向农民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准再向学生进行学校危房改造集资和其它教育集资;(5)省教育厅主办的《高中生》、《初中生》和《小学生导刊》只能由学校组织自愿订阅,其它课外书籍、报刊、学习辅导资料不准强制学校和学生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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