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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整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购买等各环节的登记制度,落实储存、保管安全管理措施,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和发领、领用等环节的流向记录,严防丢失、被盗。对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采购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各市、县(区)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 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今年5月开始,年内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时间为1个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要求。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个月)。 各地要组织开展调查,摸清本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底数,包括企业的数量、分布、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和重要的危险源数量及其分布等基本情况,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逐项就本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写出报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证件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领或重新申领。 (三)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4个月)。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经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须经省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方可以恢复生产;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有关规定,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2个月)。 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即县对乡(镇)验收,市对县(市、区)验收)。各设区市和有关职能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验收方案并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以上四个阶段的工作可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或交叉进行。对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可随时验收;对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地市和单位,要责令其进一步整改,促其加大整改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经贸、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监察、供销、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同时,要层层落实责任,切实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深入进行整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