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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要注意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开展整治。要通过整治,确保《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协调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省政府成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全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和指导本系统有关单位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修订或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或标准,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8、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治工作要坚持立足治本,搞好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做到多管齐下。要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进而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目的。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并结合今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普及安全知识,宣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六)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职和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要依照《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省政府令第10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要把整治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对因失职、渎职、腐败等行为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