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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2]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5-30
【实施时间】 2002-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服务商的监督,现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现阶段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贯彻实施深化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对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它对于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保证公平税负,促进依法治税,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做到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安排、稳步推进、强化检查和监督。对推广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时要着重做好总结、对比、分析工作,按计划要求完成推广工作。
  
  三、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过程中,必须坚持由纳税人自愿认购的原则,严禁各种形式的强行推销情况的出现,并应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
  
  四、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有关规定,将此次发票改革的精神、意义、目的、措施,宣传、辅导、培训到每个纳税人。试点单位应于7月31日以前,其他单位于9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在培训工作中,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现象。
  
  五、试点单位的纳税人,凡在7月31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8月1日起开始使用;其他单位的纳税人,凡在9月30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六、纳税人认购税控装置流程图
  
  纳税人认购税控装置流程图
  
  
选择使用定额发票┌────┐选择认购税控装置
  
  ┌─────┤ 纳税人 ├────────┬─────┐
  
  │└────┘核││
  
  │核↑↑↑定││
  
  │定│││并││
  
  │并│││供││
  
  │供│││应││
  
  │应│││发││
  
  ↓发│││票↓↓┌───────┐
  
  ┌────┐票│││┌───┐┌──┐│税务机关、被授│
  
  │税务机关├──┘│││ 税务 ││服务├──→│权单位│
  
  └────┘│└──────┤ 机关 ││ 商 │└─────┬─┘
  
  │└───┘└┬─┘│
  
  │ 售后服务 ┌─────┐││
  
  └─────┤收款、培训│←───┘税控装置初始化│
  
  │、安装│←───────────────┘
  
  └─────┘
  
  纳税人按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后,认购流程如下:
  
  附件: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保障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职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具备税务机关能够监控应税收入的产品。
  
  税控装置产品包括税控发票机、外挂税控器以及其他具有多种功能的税控装置(以下简称:产品)。
  
  第三条 市局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标准;
  
  (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产品;
  
  (三)确定销售范围,服务商主要在划分范围内销售;
  
  (四)授权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
  
  (五)制定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并根据产品成本的变动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随时调整;
  
  (六)对于产品销售后服务不达标准的服务商,行使责令制造商更换服务商或由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的权力(以下简称:更换权);
  
  (七)对于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制造商,行使责令其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直至终止继续销售产品的权力(以下简称:终止权);
  
  (八)监督被授权单位所进行的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区(县)局、分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区(县)局、分局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
  
  (二)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产品认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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