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 家计 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 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我市扩大《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 对象及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个人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并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单位对象 招(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30%以上,且签订半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优惠证》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个人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 人《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3张,按个人户 口所在地或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审核办理 《优惠证》。 (二)单位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填写《单位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 单位 所招(聘)用国有(集体)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 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 办审核办理《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政策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 1.免费提供培训信息、用工信息; 2.免费提供一次培训; 3.免收档案管理费; 4.免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登记和成交服务费; 5.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6.免收职业介绍成交服务费。 (二)税务部门 1.对个人的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税务登记费。 (2)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1年免收、3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和劳务报酬,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持《优惠证 》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 ,在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2.对单位的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并由 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逐年审核。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的第1年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 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次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 总人数30%-6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其 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并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 审核。 (三)工商部门 1.下岗失业人员筹资兴办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可为30%,1 年内追加到60%,3年内全部到位。 2.新办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的,免收注册登记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2年内减半收取此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五)文化部门 1.从事个体文化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 2.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音像制品管理费。 (六)卫生部门 1.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 3.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七)体育部门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体育市场管理费。 (八)国资部门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 2.企业改制后吸收安置原单位80%以上下岗职工的,若职工个人自愿购买该企业国有资 产,在原政策规定优惠30%的基础上再优惠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