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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粤建房字[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0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贯彻《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住宅局、建设局),顺德市规划国土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李长春书记在省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四难”问题。解决城镇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主要工作之一。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明确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做好这一工作,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
  
  二、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各地房管部门是这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请各地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市房管局不管县的,由市建设局与市房管局协调后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原由扶贫办或其他机构负责的,市房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向政府报告,尽快理顺关系。
  
  三、各市房管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和省建设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要求,会同民政等部门尽快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过去已有方案的,可根据《实施意见》精神进行补充或调整。各市在制定解决方案时,解决范围除所在市区外,还要包括所辖县(市)的城镇。要求7月底以前,各市要将政府批准后的解决方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各地房管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17号)的要求,按时报送住房特困户解决情况季度报表。
  
  五、各市主管部门要对今年以来解困的情况、存在问题和特困户总数等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20日前送省建设厅,以便汇总向省政府汇报。
  
  六、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10月对各市进行检查,督促各地抓紧落实,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七、各市房管部门接通知后请将有关情况填写好附表,电传给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以便今后工作联系和了解情况。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建设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要求,为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住房特困户,是指城镇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并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户。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困难,总的要求是:既要考虑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又要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既要坚持广泛覆盖、基本保障的原则,又要实施有计划、有层次、多样化办法。坚持以供应廉租住房为主,销售经济适用房并举的政策,通过新建、腾退、承租、收购等多种形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和公布当地最低人均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解困标准;制订解决特困户住房问题的解困目标;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定期对特困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总量情况并做好特困户的建档工作,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包括资金的筹集、廉租房来源、申请、审核程序和办法、每年计划解决的户数等,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用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困难的房源,可采取多种办法,多种渠道解决。根据全省面上的情况,鼓励采用兴建廉租房方式分期分批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廉租房的用地,政府应无偿划拨;廉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应给予部分支持,特别是应从土地出让收益预算收入中安排一部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其销售回收开发成本后所获收益也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廉租房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和居住水平,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并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建设和统一销售、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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